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脈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數檢測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脈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數檢測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脈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數檢測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產品是以示波法通過袖帶傳感器取得的壓力和脈搏信號來自動完成間接測量的裝置。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屬于07醫用診察和監護器械,管理類別為二類。具有脈搏波傳導速度(PWV)和/或踝臂指數(ABI)測量功能的產品均在本指導原則的范圍內。
ABI = 腳踝收縮壓/上臂收縮壓
PWV =脈搏波傳導的距離/時間差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