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眼科高頻超聲診斷儀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眼科高頻超聲診斷儀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眼科高頻超聲診斷儀,也稱為超聲生物顯微鏡(Ultrasound Biomicroscope,以下簡稱UBM)。UBM經常與眼科A/B超結合,其UBM部分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要求。YY 0849—2011《眼科高頻超聲診斷儀》適用于標稱頻率30MHz—50MHz的產品,對于未來可能出現的更高頻率的產品,也應參考本指導原則。其他采用高頻超聲技術的產品可參考本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如皮膚超聲。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18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