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配藥用注射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16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一次性使用配藥用注射器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一次性使用配藥用注射器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配藥用注射器。
本指導原則所適用的一次性使用配藥用注射器是指臨床用于配制藥品時所用到的普通型配藥用注射器(不包括帶有各種過濾器或直接連接粉針瓶與輸液軟袋的配藥裝置)。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18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