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技術審評部門對尿酸測定試劑的技術審評工作,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尿酸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指尿酸測定試劑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對人血清、血漿、尿液中的尿酸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
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測定尿酸含量的尿酸酶過氧化物酶偶聯法(不含干化學法)測定。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尿酸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詳細內容,見https://www.cmde.org.cn/CL0112/19883.html